订单号: E003235741
版本号: 1
订单日期: 23/03/2021
上海麦田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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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91440300618914306M 银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751862829 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锦绣东路25号赛诺菲巴斯德生命科学园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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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项目 描述 数量 计量单位 单价 货币 行项目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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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期交货日: 2021/12/31

433,222.00 CNY 433,222.00

总价
433,222.00 C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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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和条件
    本通用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赛诺菲中国所购买的所有服务和产品.在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中,赛诺菲中国 指在中国建立的、和供应商订立订单以购买服务或产品的赛诺菲集团内的任何公司.供应商指和赛诺菲中国订立订单以提供服务或产品的任何自然人、法律实体或合伙企业.赛诺菲中国和供应商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 双方.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为赛诺菲中国和供应商所订立的每一份采购订单 (订单)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通晓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否则供应商应自行承担风险,且不得以不知为借口获得救济.若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与订单中的特别约定有不一致之处,应以订单中的特别约定为准.如果赛诺菲中国与供应商就提供订单项下的服务和/或产品另行签订了一份完整的协议,则如果该协议与本通用条款和条件有不一致之处,以该协议为准.
    若供应商根据任何订单或本通用条款和条件1)向赛诺菲中国提供任何服务或产品,2)向赛诺菲中国出具发票,或3)要求赛诺菲中国支付任何款项,即视为对该等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的接受,且自赛诺菲中国发送该等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之日起,该等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即共同构成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不可撤销的合同和法律文件

1. 声明和保证
供应商在此声明和保证:
(1) 供应商有权向赛诺菲中国提供订单项下的服务和/或产品,并已获得与订单中拟定的服务提供和/或产品销售相关的所有必需的许可、授权和批准;
(2) 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服务和产品以及在履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及订单中所使用的所有材料、数据、文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编辑或排版使用的软件、字体)或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对于因以任何方式使用和/或处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产品、材料、数据、文件、知识产权或信息所引起的对第三方权利的侵权而可能产生的任何及所有主张、索赔和诉讼,供应商应全额赔偿赛诺菲中国,使其免受损害并为其辩护。
(3) 供应商应根据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其在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及订单项下的义务;遵守所有国内和外国的适用的反贿赂立法;供应商不得使用童工;供应商及其员工、代表和代理人不曾、且在订单及本通用条款和条件有效期内不会直接或间接地支付、承诺或提议支付任何金钱,或转移任何有价物品给(i)任何个人,(ii)公司,(iii)协会,(iv)合伙,或(v)公共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前述组织的任何官员或雇员),且该等机构或人员通过其官方身份或自愿行为而有能力通过不适当地履行其公共职能或业务活动而为赛诺菲中国影响,确保或保留任何业务(和/或向赛诺菲中国提供任何财务或其他利益),且该等支付或转移带有以下目的或产生以下效果:提供贿赂或商业贿赂、接受或默许敲诈勒索、提供回扣或者以其他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业务;供应商将始终遵守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之附件A《反贿赂承诺》;
(4) 供应商始终遵守赛诺菲中国的《集团道德行为守则》及《反贿赂政策》。供应商在此承认,其已经从赛诺菲中国处收到了赛诺菲的《集团道德行为守则》及《反贿赂政策》。
(5) 供应商在履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及订单时并不存在违反赛诺菲中国关于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具体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承诺,将在履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及订单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保护赛诺菲中国利益的所有条款及规定,主动和/或配合赛诺菲中国识别、发现、披露、评估、调查和处理利益冲突,以避免因利益冲突而使赛诺菲中国利益遭受(可能的)侵害。为本条之目的,赛诺菲中国员工包括赛诺菲中国为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及订单之目的的代理和代理之员工(以及该等代理/员工的亲属或伙伴);供应商包括供应商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公司和其为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及订单之目的的代理、供应商员工及供应商派驻至赛诺菲中国的服务人员。
    一旦意识到有(潜在)利益冲突的存在,供应商应立即通知赛诺菲中国,并在三(3)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支持材料,以充分披露该等(潜在)利益冲突,供赛诺菲中国评估、调查和处理。若供应商未履行该等披露义务,则应被视为违反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及订单项下的保证义务,从而应直接根据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第12条承担违约责任。
    赛诺菲中国也可能自行识别、发现和披露(潜在)利益冲突的存在。
    不论以上述何种方式,(潜在)利益冲突一经发现,供应商应按照赛诺菲中国指令行事(包括但不限于中止执行、立即停止提供服务等),不得继续代表赛诺菲中国做任何业务决定,进行任何可能为赛诺菲中国招致费用(包括服务费包括服务费用)的行为,或实施任何影响赛诺菲中国业务决定的行为。否则,应被视为违反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及订单项下的保证义务,从而应直接根据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第12条承担违约责任。
    订单和/或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中止执行后,赛诺菲中国将在合理时间内评估该等(潜在)利益冲突。在评估期间,赛诺菲中国将暂停支付任何订单项下追溯至该等(潜在)利益冲突存在时所产生的任何费用;该费用可用以抵扣供应商须按照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第12条承担违约责任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赛诺菲中国最终根据评估结果:
    1) 选择继续履行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同时也可要求供应商纠正违反利益冲突的行为,若有;和/或要求供应商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防止(潜在的)违反利益冲突的行为);或
    2) 终止订单和/或本通用条款和条件;要求供应商按照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第12条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寻求管辖法律所赋予的其他救济。
    (6) 若根据赛诺菲中国的要求,供应商指定其雇员(服务人员)在赛诺菲中国的办公场所进行 (驻场服务)或其它地点提供服务,则供应商应确保1)其驻场服务的服务人员仅可使用赛诺菲中国提供的办公用品(办公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提供服务;且2)其驻场服务的服务人员在停止驻场服务当日归还办公室门禁卡,并于停止驻场服务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归还在驻场服务期间临时借取的所有赛诺菲中国的办公物品。服务人员归还前述办公物品之前,赛诺菲中国个工作日内归还在驻场服务期间临时借取的所有赛诺菲中国的办公物品。服务人员归还前述办公物品之前,赛诺菲中国有权拒绝向供应商支付与该服务人员相关的订单项下的款项或抵扣全部或部分押金(如有)。
    供应商知悉并确认:
    1) 若服务人员在驻场服务终止后十(10)个工作日内未归还办公物品的,赛诺菲中国将向供应商发送警告通知,并根据具体情况向该服务人员发送警告通知;
    2) 若服务人员在驻场服务终止后二十(20)日内未归还办公物品的,赛诺菲中国将向供应商发送律师函,并根据具体情况向该服务人员发送律师函。
    (7) 在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及任一订单生效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供应商所处环境、其知识或认知发生了变化,以致其不能在相应的时间重复上述保证,则供应商将立即通知赛诺菲中国该等情况。
    2. 交付
    (1) 交付
    除订单特别约定外,供应商应自担费用将订单项下的产品/服务运至订单指定的交货/服务地址。在赛诺菲中国对产品/服务进行验收后并接受产品/服务后,视为供应商完成交付。
    (2) 交付时间
    供应商应严格根据订单中规定或提及的时间表,并按照订单项下规定的准确数量和地址交付。除非另行说明或已就另一时间段取得赛诺菲中国的事先的书面批准,交付应在周一至周五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的工作时间进行。如交付全部或部分延迟或供应商知晓交付可能全部或部分延迟,供应商应立即通知赛诺菲中国,告知延迟原因和预计交付的时间。
    若发生交付延迟,每逾期一日,赛诺菲中国可向供应商收取延迟部分产品/服务含税价格的1%作为滞纳金。赛诺菲可直接将该滞纳金从订单项下的应付款项中扣除。如逾期超过十五日,赛诺菲中国可立即终止采购订单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 所有权和风险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所有权和风险在供应商完成交付时转移至赛诺菲中国。
    3. 质量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和/或产品应符合订单规定的质量要求。若供应商提供质量说明,交付物或产品应符合其中规定的质量要求。若没有约定的质量要求,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若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符合通常标准或符合订单目的的任何特定标准。
    若产品和服务不符合上述质量要求,赛诺菲中国有权要求供应商通过修理、更换、重做、接受退还的产品和/或交付物,和/或降低价格或报酬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除非订单、产品说明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供应商应就订单项下的产品或服务(如适用)向赛诺菲中国提供一年的免费维修和维护保证期。
    4. 包装
    产品或交付物的包装应符合订单项下约定的方法。若没有约定的包装方法,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或若没有通用方式,则应当采取足以保护产品或交付物的方法包装。
    5. 付款
    订单及本通用条款和条件项下的款项,应按照订单规定的时间表,在赛诺菲中国收到相关正式发票后六十天(60)日内通过电汇方式支付至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区域内一家银行开立的账户。若供应商未履行其在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项下的任何义务,赛诺菲中国有权拒绝任何付款。
    双方应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支付各自的税款和费用。
    订单项下的款项是全包的且是最终的,赛诺菲中国没有义务就供应商在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项下承担的义务支付任何额外报酬或费用,但赛诺菲中国事先同意的除外。
    6. 保密及个人数据
    (1) 在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中,保密信息系指涉及赛诺菲中国和/或赛诺菲中国关联公司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i)赛诺菲中国直接或间接向供应商披露的专有技术、数据、规范、文件、技术、工艺、材料、产品样品、设备、客户名单、价格、商业策略、业务计划、业务经营或其他信息;(ii)赛诺菲中国的任何代表、员工或代理人向供应商提供的信息;(iii)供应商在参观赛诺菲中国的设施时,通过观察、会谈或其他方式获得的信息;(iv)供应商和/或赛诺菲中国在订单及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履行过程中开发的信息或其他工作产品;和(v)赛诺菲中国对第三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2) 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a) 供应商对保密信息应严格保密,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或本通用条款和条件项下未授权的任何人员散布、披露、传播保密信息;
    b) 供应商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除履行订单及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c) 未经赛诺菲中国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在其自身运营中使用保密信息,且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d) 供应商应将保密信息的接触和使用限于为便于实现经授权的订单及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目的而确实需要知悉的供应商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服务人员和代理人,且应确保其获悉保密信息的董事、管理人员、员工和代理人对保护保密信息负有与供应商同等的义务。供应商应就该等人员对保密信息的任何不当披露或使用向赛诺菲中国承担责任;
    e) 在赛诺菲中国提出书面请求后的六十(60)日内(并根据赛诺菲中国的自主决定),将供应商、任何其代理人或供应商(如适用)所持有的保密信息原件或复制件或归还给赛诺菲中国,或予以销毁(并提供书面确认);以及
    f) 对保密信息的保护给予至少与自身保密信息同等程度的注意,并应采取合理措施降低保密信息未经批准披露的风险。
    (3) 本保密义务在相关订单及本通用条款和条件期限内以及订单及本通用条款和条件期限结束后的十(10)年内保持全面有效。
    (4) 若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服务和产品以及履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及订单涉及个人数据,则供应商保证其将:
    (i)严格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收集、处理、使用以及提供个人数据;以及(ii)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个人数据,以免其被用于任何未经授权的用途。
    (5) 供应商在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及订单项下提供的产品或工作成果应当作脱敏处理,且不应包含任何个人可识别的数据,除非取得个人合法有效的同意或为法律法规所允许,并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如有)。
    7. 通知

    任何一方在订单及本通用条款和条件项下可能要求的或需要发出的任何通知,应以面交、邮资预付带回执的邮件、挂号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除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另有约定外,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应再以其他方式追加一份通知。以面交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当日视为收到。以邮资已付的带回执的邮件或挂号信的形式发出,在发出后第五日视为收到。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送人服务器显示发送成功时视为收到。如上述视为收到的时间为非工作日工作时间(上午九点至下午六点),则在下一个工作日工作时间内视为收到。
    8. 审计
    在本通用条款和条件有效期内(以及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终止后三(3)年内),在提前十(10)天通知供应商的前提下,赛诺菲中国(或其指定的代表)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由赛诺菲中国自行承担合理花费,对供应商的运营情况及记录(在该等事项与供应商履行其在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及订单项下的义务有关的范围内)进行调查和/或审计。供应商同意对该等调查予以充分配合,并且该等调查的范围、方法、性质和持续时间应由赛诺菲中国自行合理决定。
    如任何对供应商的运营有管辖权或在其中有利益的主管机关对供应商的记录、运营及场所设施、系统和/或程序进行或通知供应商其有意进行任何审计、检查和/或调查,供应商将把该等已进行或已提议的行动尽快详尽通知赛诺菲中国。
    9. 无效
    若订单或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中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任何法律被认定或成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订单或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的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或可执行性不应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

    10. 独立性
    供应商在订单及本通用条款和条件项下履行的任何工作应被视为其作为独立合同方而非作为赛诺菲中国的员工、合伙人或代理人履行的工作。因此,未经赛诺菲中国的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无任何明示、暗示或表见的授权,以代表赛诺菲中国作出任何行为或作出任何对赛诺菲中国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11. 不可抗力
    若由于任何不可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和超出各方合理控制之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战争、暴乱、破坏、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变更)造成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任何一方均无需对另一方承担订单及本通用条款和条件项下的责任。
    若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该方须及时通知另一方以便减轻另一方可能遭受的损失,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若自上述通知之日起,该等不可抗力的情形持续或预计持续超过一(1)个月,各方应相互协商以找到一个可为双方接受的解决方案。若一方不接受解决方案,且不可抗力将自上述一个月期限结束起持续或预计持续超过一(1)个月,则可通过提前一(1)个月发出书面通知终止相关订单和\或本通用条款和条件,而无需任何法律程序。
    12. 违约责任
    供应商理解,对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中所包含的任何承诺的违约可使赛诺菲中国遭受无法通过赔偿金充分补偿的损失,且赛诺菲中国除有权对就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金,还有权寻求对供应商的禁止令,且该等权利可作为赛诺菲中国对该等违约享有的任何其它救济的附加或补充。
 
    供应商对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第1条的违反应被视为对订单及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的重大违约,在此情况下,赛诺菲中国随时有权书面通知供应商以立即终止订单和/或本通用条款和条件,
    该等终止即时生效且赛诺菲中国无需就因该终止行为给供应商造成的补偿或其他损害(无论在订单和/或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终止前供应商是否与任何第三方订立了任何合同或履行了任何行为)支付任何款项。对供应商因该等终止行为遭受的任何营业额、利润、业务或商誉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或任何特殊、间接或附带的损失,赛诺菲中国将不承担责任亦不向供应商支付任何款项。
    本第12条规定的终止订单和/或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的权利将不影响赛诺菲中国所享有的至订单和/或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终止之日累积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
    13. 无弃权
    任何一方就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中的任何条款给予另一方的宽容,不得视为对该等条款的放弃,亦不得影响该等条款或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中任何其它条款以后的执行。
    14. 效力
    赛诺菲中国的所有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将通过电子订单系统以邮件形式发送到供应商指定的邮箱供应商。若供应商根据任何订单或本通用条款和条件1)向赛诺菲中国提供任何服务或产品,2)向赛诺菲中国出具发票,或3)要求赛诺菲中国支付任何款项,即视为对该等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的接受,且自赛诺菲中国发送该等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之日起,该等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即共同构成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不可撤销的合同和法律文件,并在该等订单规定的有效期内持续有效。据前述条款生效的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不再由双方另行安排盖章和签字供应商。未免疑义,若供应商未根据订单或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向赛诺菲中国提供任何服务和产品,则该等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对双方均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15. 修改
    订单及其附件以及本通用条款和条件构成双方之间就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的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取代之前有关该标的的所有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除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中包含的以外,任何其它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均无效。除非经双方以书面方式同意并签署,否则对订单及其附件以及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的任何条款和条件作出的任何修改对双方均不具约束力。
    16. 转让
    未经赛诺菲中国事先明确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委托、出让、分包、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在订单及本通用条款和条件项下的所有或任何权利或义务。供应商违反本条款规定作出的任何转让、委托、出让、分包、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置行为(上述每一行为在本段中以下统称分包)均无效且无任何法律效力。任何经批准的分包所采用的条款和条件应与相关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以及根据其规定不时作出的修改)所包含的条款和条件相同,且供应商应对其受让人、受委托人、受让人和分包人的活动承担全部责任,并应继续对其在相关订单及本通用条款和条件项下的任何和全部责任和义务的适当履行承担全部责任(上述每一被批准方以下称为分包人).供应商将承担与任何分包以及分包人无论是否出于故意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过失、疏忽相关的和/或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支出和损害.
    若出于任何合并、收购、重组、合伙关系、许可协议或其它原因,赛诺菲中国可将订单和/或本通用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一家关联公司或与其业务有利益关系的承继方,但条件是该等受让方须受相关订单和/或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条款和义务的制约。供应商承诺,经赛诺菲中国要求,签署使该等转让符合法律和行政规定所需的任何文件。
    在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中,关联公司系指直接或间接地受赛诺菲(注册于法国巴黎,工商注册号码:395 030 844 RCS PARIS)控制、控制赛诺菲或与赛诺菲处于同一控制之下的任何公司、合作伙伴或其它实体。控制一词系指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等公司、合作伙伴或其它实体50%以上的注册资本或表决权。
    17. 管辖法律
    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的效力、解释和履行在各个方面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此解释。
    18.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之前应尽力通





 
    附件 A

    反贿赂承诺


    1. 供应商特此保证、陈述并承诺:(反贿赂要求);且其未曾也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支付、承诺或提议支付任何金钱,或转移任何有价物品给(i)任何个人,(ii)公司,(iii)协会,(iv)合伙,或(v)公共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前述组织的任何官员或雇员),且该等机构或人员通过其官方身份或自愿行为而有能力通过不适当地履行其公共职能或业务活动而为赛诺菲中国及其关联公司影响、确保或保留任何业务(和/或向赛诺菲中国及其关联公司提供任何财务或其他利益),且该等支付或转移带有以下目的或产生以下效果:提供贿赂或商业贿赂、接受或默许敲诈勒索、提供回扣或者以其他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业务
    2. 其或其任何负责人、管理人员、雇员、代表、代理或缔约方均未:
    (a) 曾因任何涉及贿赂或腐败,和/或欺诈或欺骗的行为而被宣判有罪;
    (b) 曾经或正在成为任何政府、管理或监管机构发起的任何就反贿赂要求项下的违反或声称的违反进行的任何调查、问询或执行程序的对象;或
    (c) 曾经被任何政府机构列为被取消资格、被暂时吊销资格、被提议暂时吊销资格或取消资格、或因其他原因没有资格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或其他政府合同;
    3. 如果供应商的任何负责人、管理人员、雇员、代表、代理或缔约方是或成为公共官员、任何公共组织的官员、政党的官员或公共职位的候选人,其将立即通知赛诺菲中国;
    4. 其已有,且将在所有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生效期间始终保持其自有的反贿赂政策及程序以确保符合反贿赂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及日常的对雇员的反贿赂培训以及一项反贿赂监管流程),并将在适当的情况下予以执行;
    5. 供应商已向赛诺菲中国和/或其代表提供的与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项下赛诺菲中国供应商的委托有关的所有信息过去是,现在仍然是及时、准确并完整的;
    6. 其将保留最新的其与任何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相关的所有活动的记录至少七(7)年,并根据赛诺菲中国的要求提供这些记录以供检查。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原则的前提下,此项义务将延伸至供应商就任何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所作的所有付款的记录。供应商将确保该等会计账簿和记录是充分的并足以使赛诺菲中国能够核查供应商对本附件的遵守情况;
    7. 当一位外国公职人员(由反贿赂要求定义)成为供应商的一位管理人员或雇员,或在供应商处获得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时,供应商将立即通知赛诺菲中国该等情况(供应商保证在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签署日时,没有任何外国公职人员担任供应商的管理人员或雇员,或作为供应商的直接或间接的所有人);
    8. 在所有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有效期内(以及所有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终止后三(3)年内),在提前十(10)天通知供应商的前提下,赛诺菲中国(或其指定的代表)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由赛诺菲中国自行承担合理花费,对供应商的运营情况及记录(在该等事项与供应商履行其在所有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项下的义务有关的范围内)进行调查和/或审计。供应商同意对该等调查和/或审计予以充分配合,并且该等调查和/或审计的范围、方法、性质和持续时间应由赛诺菲中国自行合理决定;
    9. 在未获得赛诺菲中国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其将不会转让、授权、分包、转移、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在所有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项下的所有或任何权利和责任。供应商同意:赛诺菲中国的任何该等同意将不免除供应商在所有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且供应商应当对其分包商、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疏忽、违约或过失承担责任,如同该等行为、 疏忽、违约或过失是供应商自己作出的一样。供应商将尽可能确保其在本附件项下的所有责任和义务都将被涵盖在其与任何分包商或代理人订立的任何合同中;且
    10. 在所有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生效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供应商所处环境、其知识或认知发生了变化,以致其不能遵守本附件中所列的保证,其将立即通知赛诺菲中国该等情况。
    供应商对本附件中所列条款的违反应被视为对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的重大违约,在此情况下,赛诺菲中国随时有权书面通知供应商以立即终止任何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该等终止即时生效且赛诺菲中国无需就因该终止行为给供应商造成的补偿或其他损害(无论在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终止前供应商是否与任何第三方订立了任何协议或履行了任何行为)支付任何款项。对供应商因该等终止行为遭受的任何直接经济损失或其他营业额、利润、业务或商誉的损失,或任何特殊、间接或附带的损失,赛诺菲中国将不承担责任亦不向供应商支付任何款项。
    本附件项下的终止有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的权利将不影响赛诺菲中国所享有的至终止之日累积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

    附件 B

    年度合规确认函


    供应商特此证明,就供应商与签署的所有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中所述的安排而言,在所有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生效期间有效期内:
    1.供应商遵守了所有国内和外国的适用的反贿赂立法 (反贿赂要求);且未曾直接或间接地支付、承诺或提议支付任何金钱,或转移任何有价物品给(i)任何个人,(ii)公司,(iii)协会,(iv)合伙,或(v)公共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前述组织的任何官员或雇员),且该等机构或人员通过其官方身份或自愿行为而有能力通过不适当地履行其公共职能或业务活动而为赛诺菲中国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影响、确保或保留任何业务(和/或向赛诺菲中国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提供任何财务或其他利益),且该等支付或转移带有以下目的或产生以下效果:提供贿赂或商业贿赂、接受或默许敲诈勒索、提供回扣或者以其他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业务;
    2. 供应商或其任何负责人、管理人员、雇员、代表、代理或缔约方均未:
    (a) 曾因任何涉及贿赂或腐败,和/或欺诈或欺骗的行为而被宣判有罪;
    (b) 曾经或正在成为任何政府、管理或监管机构发起的任何就反贿赂要求项下的违反或声称的违反进行的任何调查、问询或执行程序的对象;或
    (c) 曾经被任何政府机构列为被取消资格、被暂时吊销资格、被提议暂时吊销资格或取消资格、或因其他原因没有资格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或其他政府合同;
    3. 供应商或其任何负责人、管理人员、雇员、代表、代理或缔约方均不是公共官员、任何公共组织的官员、政党的官员或公共职位的候选人;
    4. 供应商已建立了其自有的反贿赂政策及程序以确保符合反贿赂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及日常的对雇员的反贿赂培训以及一项反贿赂监管流程),并已在适当的情况下执行了该等政策及程序;
    5. 供应商已向赛诺菲中国和/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和/或他们的代表提供的与所有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有关的所有信息过去是,现在仍然是及时、准确并完整的;
    6. 供应商没有在未经赛诺菲中国或其相关的关联公司(视情况而定)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授权、分包、转移、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了其在任何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项下的所有或任何权利和责任;
    7. 供应商已通过向其业务伙伴施加适当的反贿赂合同义务,确保了与供应商相关的所有人员(由适用的反贿赂立法定义)和/或任何其他就任何订单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履行服务(或提供货物)的人员遵守反贿赂要求。
    我们在此确认,如果我们所处环境、我们的知识或认知发生了变化,以致于我们相信供应商不能再遵守本年度合规确认函中所作的保证,我将立即通知赛诺菲中国和/或其相关的关联公司该等情况。